根据深圳市商业美术设计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发展需要,目前筹备成立7个促进会专业委委员会,其全称如下:
深圳市商业美术设计促进会文创产业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商业美术设计促进会原创设计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商业美术设计促进会包装文化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商业美术设计促进会服装设计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商业美术设计促进会珠宝品牌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商业美术设计促进会交互设计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商业美术设计促进会智能家居专业委员会
为便于表述,以上专业委员会统称“专业委”。
为了加强促进会对各专业委的领导和管理,促进专业委的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委的作用,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参照其他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做法,结合促进会实际,制定了促进会各专业委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各专业委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二)促进会对专业委实行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各专业委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深圳市商业美术设计促进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三)各专业委在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规范的全称,即:深圳市商业美术设计促进会+专业领域+委员会。内部可习惯简称为“××××专业委”或“××××专委”,如“深圳市商业美术设计促进会文创产业专业委员会”内部可简称为“文创产业专委”。
二.设立、重组、变更与撤销
(一)促进会设立专业委,必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深圳市商业美术设计促进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有一定数量的骨干会员单位,对设计行业的发展能起促进作用。
(二)专业委设立的程序:
1.申请设立专业委应向促进会提交以下资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权利义务、经费来源、会员组成、负责人、设立的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等;
(2)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3)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专业委工作细则》草案、筹备组名单及工作计划;
(5)促进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促进会对专业委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请促进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促进会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3.专业委应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理事等领导成员,一人可兼两职,但主任不宜兼职,领导成员由专业委自行组建并向促进会提出申请,获批复后,筹备组织召开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并将会议结果报促进会备案。
(三)专业委的重组、变更或撤销,经促进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由促进会负责办理重组、变更或撤销。
(四)专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进行重组、变更、撤销:
1.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撤销的;
2.未经促进会批准,擅自以专业委名义进行交流性活动、经济活动、外事活动的;
3.从事违法活动的;
4.违反《深圳市商业美术设计促进会章程》,违反行业组织原则的;
5.一年内未开展工作或开展工作不力的;
6.不具备继续开展工作条件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促进会监督管理的;
8.未能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其它重要工作的。
9.专业委撤销前,应当向促进会交回剩余资产及有关文件,在办理撤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三.业务范围
(一)专业委业务范围如下:
1.依据各专业委设立时的主导方向开展相关的对本行业和相关经济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经促进会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工作;
3.创办刊物、网站、微博或微信公众号等,开展咨询服务、技术交流与合作;
4.参与行业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5.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6.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7.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8.受促进会委托,承担有关行业调研,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9.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10.开展行业内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等的推广与应用;
四.管理
(一)促进会秘书处负责专业委日常工作的服务、监督和管理,为专业委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及时沟通信息,传达上级有关政策,定期对各专业委进行考核、表彰等。
(二)专业委应根据《深圳市商业美术设计促进会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报促进会批准备案。
(三)专业委五年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四)专业委挂靠的主任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为促进会会员单位。主任单位须积极支持专业委工作,保证专业委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并能为专业委提供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等。
(五)专业委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特殊情况经促进会批准可为兼职),具有本行业的专业素质和相应的管理水平,履行其职责。
(六)专业委的会员均为促进会会员,其会员管理、服务、会费收取等均应遵守《深圳市商业美术设计促进会章程》,根据专业委的工作细则执行;各专业委会员要严格遵守《深圳市商业美术设计促进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促进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七)专业委开展的各项工作及活动(如换届大会、人事安排、年会、论坛、培训、展览、外事等)应当在年度工作计划中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促进会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并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促进会提交总结报告备案。临时重大事项应当随时报告。
(八)专业委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促进会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九)专业委及其工作人员凡涉外公务活动,如参展、考察、申办在境内举办的国际会议和赴境外参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应当提前向促进会上报计划。
(十)专业委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遵守新闻报道规定,做好刊物、官网、官微建设,并向促进会备案,接受监管;知识产权归促进会所有。专业委的网站中应当注明专业委全称,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一致;要在网站链接促进会官网。
五.印章
根据民间组织管理有关规定,民政部门不再换发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故专业委印章由促进会统一保管,参照促进会用印规定管理。
六.经费和财务
(一)专业委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受促进会委托所收的会费、捐赠、赞助、政府资助、咨询、技术服务、展览收入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二)促进会根据有关法规政策,为专业委单独记账,对各专业委实行统一财务管理。
(三)专业委经促进会授权,依据促进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应当缴入促进会账户。专业委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不得重复收费。会费收据由促进会负责统一开具。
(四)专业委经授权可以代表促进会接受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政府资助,收支应当缴入促进会账户统一核算。
(五)专业委经批准可以开展咨询、技术服务、会议、展览等业务范围内的经营性活动,收支纳入促进会统一核算。
本管理办法经2018年8月28日会长办公会审批后正式执行。